绿色产品认证奖励补贴政策,某地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企业奖励20万元
发布日期:2023-03-07 浏览次数:0次
近日,海盐县人民政府发布《海盐县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提出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后每增加一个“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详情如下: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省市“两化”改造部署,围绕支持制造业集群化、数字化、规模化、创新化、绿色化、服务化发展,大力振兴实体经济,促进我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海盐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充分发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按比例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激励企业加大“两化”改造关键技术研发投入。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对“两化”改造项目给予中长期贷款,推动用能权抵质押绿色信贷、碳减排支持工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科技创新再贷款等金融产品落地;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增量扩面,争取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1%,推动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银行创新产品,组建“两化”专项贷,加大对列入“两化”示范项目的支持力度。 二、支持数字化改造
(三)鼓励企业数字化软件改造。对项目软件及相关硬件投资额(不含生产设备)在30万元及以上的,通过验收给予实际投资额25%限额4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鼓励企业数字化硬件改造。数字化改造(投资)核心设备实际投资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给予核心设备实际投资额7%的一次性补助;数字化改造(投资)核心设备实际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给予核心设备实际投资额12%限额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经认定,列入省级及以上数字化改造示范项目的,在以上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补助限额提高500万元。亩均绩效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的企业,在以上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个百分点,补助限额提高100万元。 (五)推动紧固件行业数字化改造试点先行。采取退坡奖补机制鼓励紧固件企业开展“N+X”轻量级数字化改造,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通过验收且投入超10万元的企业,依次给予数字化改造投入50万元(含)以下部分60%、50%、40%、30%的一次性补助,数字化改造投入50万元以上部分均给予25%,总限额4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六)支持发展智能制造服务业。对注册独立法人公司且获得省级及以上认可的智能制造服务商,年服务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鼓励数字化试点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未来工厂”试点企业名单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级、省级“未来工厂”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优秀场景,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级数字化转型“小灯塔”企业的,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省级数字化改造样本企业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字工厂、制造业“云上企业”的,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鼓励发展工业互联网平台。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行业级、区域级、产业链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级、特定环节)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其中,认定为创建、试点或培育平台的,按80%的比例给予奖励。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提升能力、做大做强。对服务企业数超300家、150家,且连接设备数超1万台、5000台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的奖励;对每年新增用户数超100家,且新增连接设备数超3000台的平台,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通过二级及以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鼓励小微企业园数字化改造。小微企业园实施数字化管理改造提升的,给予投资额20%限额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星级评定中首次评为五星级、四星级,分别给予园区8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绿色化改造
(十)加快提升绿色制造水平。对新能源替代利用和节能改造项目年替代利用量(节能量)达到 200 吨标准煤(等价值)以上或二氧化碳年减排量达到 400 吨以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 30%以上,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且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给予设备投资额7%的一次性补助;设备投资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给予设备投资额10%限额4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一)支持企业开展储能项目建设。对制造业企业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给予实际设备投资的10%限额4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二)鼓励环境整治。工业锅炉(含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等)淘汰拆除或实施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的,给予每1蒸吨2万元限额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完成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减少溶剂型或高挥发材料使用量达到5吨或70%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替代1吨奖励1万元,限额30万元;企业完成VOCs低效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的或完成污水总氮达标治理,给予投资额20%限额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企业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中控系统、刷卡排污系统等实时监控系统,给予设备投资额20%限额4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除外);经认定工业固废处理企业利用和处置一般工业污泥,给予每吨20元限额50万元的补助;对开展固废自主综合利用的产废工业企业,按污染防治设施总投资给予30%限额50万元的奖励。 (十三)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点排污企业,按年度实缴保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限额2万元)。
(十四)鼓励申报绿色化试点。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给予每个产品2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限额100万元;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后每增加一个“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五)支持企业开展节水型生产。对企业实施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中水回用、非常规水利用等节水技改项目,自备水年取水量减少10%以上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总额10%限额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化工等高耗水行业给予限额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全国水效领跑者企业、省级节水型标杆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六)鼓励开展清洁生产。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并通过省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附 则
1.列入“一票否决”名单企业不享受财政奖励(第五条除外),名单以现有最新发文结果为依据。本政策兑现不与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贡献挂钩。 2.2014年及以后年度项目投资强度未履约的,第四条政策不予补助。
3.第三、四、五条每年根据政府预算实行竞争性分配。
4.对2016年底前完成并网发电的项目,其补助总额按盐政办发〔2015〕65号政策认定,并按0.1元/千瓦时的标准逐年拨付。
5.凡多重获奖按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对获得上一档(级)同一内容的,给予上一档(级)与下一档(级)的差额奖;国家或上级有明确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需通过“市级”才能申报“省级”或省、市联动的项目,已通过的项目按省定标准的10%予以补助;本政策涉及个人的奖励资金均为税前资金。 6.对于亩均综合评价低于县内平均的规上企业,二年内未开展两化改造的,在亩均论英雄评价中予以降档。
7.本政策意见所涉及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在工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工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审核兑现由各镇(街道)进行项目初审,汇总递交项目牵头部门受理审核后,提交县工业专项资金联审小组联审,通过后予以兑现。县经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政策意见具体实施细则。 8.本政策意见自2023年2月18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算。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意见执行,有重复或者交叉的,按就高原则执行。原《海盐县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盐政发〔2020〕62号)、《关于印发海盐县支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政策措施的通知》(盐政办发〔2021〕53号)同时废止。